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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环保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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